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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 时间:2008年10月29日9:5宋燕摘要】????房改以后,虽然政府建立了一套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住房保障体系,但因在落实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影响了保障作用的发挥,本文将就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以期让其真正发挥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一、我国住房改革的历史回顾
自古以来,衣食住行就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颗“定心丸”,这一常识性的认识决定了实现“居者有其屋”是个人和政府共同努力的目标,住房问题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化,政府应该负责任的承担起为人民提供住房保障的重任。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房地产业是作为福利性产品,住房是各单位通过行政手段无偿实物分配给职工的(职工只需支付非常低廉的租金)。由于各单位经济状况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单位相同条件的职工可获得的住房质量、面积差距也很大,房子分给谁往往由单位领导说了算,僧多粥少,权力寻租现象也就必然产生了,而且无偿分配导致了国家和单位的财政负担沉重,不堪其累,这种住房分配制度的种种弊端导致了不仅制约了住宅建设的发展,而且未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的住宅困难问题。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至今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
第一阶段:1979-1985年,房改探索和试点阶段。这一时期房改主要表现为单项措施(如售房、提租补贴)或个别城市的试点,住房改革进展缓慢,在1985年之前基本没有触动旧的住房制度。
第二阶段:1986-1993年,房改全面起步阶段。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自1986年以后去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针对传统住房制度的核心——低租金制,提出了以大幅度提租补贴为基本环节的改革思路。
第三阶段:1994-1998年,房改的制度创新阶段。这一阶段房改确立了新体制的框架,确立了从制度创新入手解决住宅问题的道路。把住房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的体制;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档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四阶段:1998年7月起,实物福利分房的终结阶段。从1998年起,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由打破旧体制进入到了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的房改深化阶段。在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同时,住房供应体制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即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供应政策,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房改之后,改变了原来的实物无偿分配体制,代之以货币分配,房地产业自此蓬勃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繁荣发展,市场的力量使人们的住房质量明显提高。房改过程中,我国也在逐步建立与之配套的住房保障体系,从而保障中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目前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实现方式: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第三,面向最低收入者的廉租房政策。但由于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没有充分承担起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责任,住房保障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保障不足影响了其本身应该发挥的作用。在目前房价飙升的大环境下,中低收入劳动者住房难问题越来越严重,加之城市化进程中,大批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低廉的工资使他们无法支付哪怕是最一般的房租,而只能屈身在破旧的“贫民窟”中,成了城市中一道很不和谐的风景线。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高收入者却拥有数套房屋、别墅等豪华住宅,中低收入者住房难问题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现象,阻碍了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激化了社会矛盾。在计划经济时代,住房被视为一种完全的公共产品,由政府和单位提供,房改后,虽然政府建立了一些住房保障制度,然由于投入太少,受益范围太小,无异于将住房完全商品化推向市场。笔者认为,由于土地的天然有限性,又要承载人类和经济发展的重压,决定了住房的天生稀缺性,加之住房又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保障,且价值巨大,个人财力很难承担,因此不应将住房完全商品化,由市场来调节分配,住房至少应该是种准公共物品,政府有责任介入对老百姓的住房提供中。住房按性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高收入者需求的高档商品房,这部分住房完全商品化,由开发商建造通过市场价格来调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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