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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0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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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护土地、水和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保护土地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是指全国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河流、湖泊、滩涂、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旅游及国防等特殊用地以及暂时还不能利用的其他用地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2004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土地的基本特性 面积有限 位置固定 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土地不论是作为环境要素,还是作为自然资源,都不能用其他物质来代替。 生产能力的永久性。?????? 土地生产力只要利用合理,不仅不会会磨损、消耗、报废,反而会不断提高;反之,就会导致肥力下降、破坏土壤。要用地和养地。 二、土地问题 水土流失问题 土地沙化 由于草原严重沙化,骆驼无草可食,营养不良, 骆驼产下后无法站立,无法吃奶,最后死亡。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是我国沙尘暴的主要起源地之一,这是2001年的一场强沙尘暴使得骆驼前行非常困难。 三、保护土地的法律规定 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81年《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地耕地的紧急通知》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8、1998年修改) 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 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修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 ⑴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土地利用管制制度: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如住宅、交通用地、旅游用地 土地法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⑵保护耕地的规定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鼓励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 进行土地复垦,优先用于农业。 防止土地退化、污染和破坏。 土地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建立严格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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