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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摘要:本文从服务行政法的产生切入,在对行政法理论基础做出界定的同时,在对当前主要理论作出总结思考后,介绍了服务论得以作为服务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合理性。
关键词:服务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法
一、服务行政法的产生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以单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为主要特征的“秩序行政”、“管制行政”,到今天的以满足人民需要为中心的“服务行政”理念的提出,已经走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经过一系列的理论实践的发展与反思,当今服务行政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其内涵也获得极大的丰富。有人曾作出这样的评价:“服务行政是人类行政模式的一种人性回归,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当今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更加强调行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弱化行政权力的管制职能,提倡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日益广泛地采用一些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方式,服务行政法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更新。
二、行政法理论基础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在行政法模式转型和行政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的同时,行政法学也愈加迫切的需要一个理论基础来指导,为避免制度建设的疏漏和理论研究的无序,但是尽管诸学术日益丰富,却有一个基本的问题——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问题,目前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在搜集综合各类专著的基础上,对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它不应该是仅仅用来解答行政法的概念,或作用、范围、本质、目标是什么的一种理论。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应该是整个行政法学理论内容的基本精神或‘精神内核’,是构成行政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它直接决定了行政学理论的各个主要方面。”
“在理论上,行政法的理论从础是为了科学地揭示行政法与其所赖以存在的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准确地界定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客观地分析行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性质和特点、内容与形式,全面地把握行政法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从而为解释具体的行政法现象和建立行政法体系提供指导。在实践上,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为了准确地认定法律规范和案件的性质,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科学地完善法律设施。”
综合上述观点并结合个人理解,冒昧对行政法理论基础作出下面的界定:“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该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对行政法核心精神充分阐释的基础上,能对行政立法、司法、执法各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体系。”
三、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观点评介
(一)平衡论的利弊
平衡论是于上世纪90年代由罗豪才教授首先提出的,十几年来支持者甚众、论著颇丰,其理论至今仍在不断的发展更新中。平衡论坚持行政法是一种平衡法,因此平衡理应作为行政法的价值目标。“平衡论认为,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利,并维护这些权利有效地行使,以达到行政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重视公民的参与和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的监督。这两个方面不能偏废。”由此可知,平衡论仍未能逃出对于行政权与公民权之争的樊篱,试图科学地平衡双方,使之协调一致,进而达到稳定和谐的状态。然而平衡论在一味追求平衡的同时,也意味着其理论独创性的缺失。过分强调平衡,片面追求一种理想状态的结果很可能是背离法治、走向人治,因为“内圣外王”的君主专制制度和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显然相对更接近此种平衡。为解决这一弊端平衡论学者引入经济学原理中的博弈论和公共选择等,的确大大丰富了学说。但由于其理论固有的缺陷,必然导致其时代精神的缺失,最终成为一种对于普遍发展规律的阐述,却不宜作为具体的行政法,特别是服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
(二)服务论的合理性
当前建立完善服务行政法的新时期,行政主体积极行政意识和服务行政意识在行政法中在不断确立,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政主体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行政法的使用,而不能像以前那样被动的对待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无论是作出行政行为,还是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服务公众作为基本的行为取向。行政法必须“促进行政机关积极、服务与便民功能的发挥。”而服务论认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持社会正义、增进社会福利,行政法的重心在于服务行政,政府应扮演“服务者”的角色,为人民和社会创造福祉,这恰恰反映了行政法当前的时代精神,可以给予其发展提供极大的支持。在服务论观念指导下,行政主体考虑的是如何为人民服务,克服官僚作风,接受人民监督。服务论主张应把人民的概念放在行政法本质地位,公职人员或行政权行使者是人民派往国家机关的使者,是人民的公仆。它要求政府由过去的“管理者”向“服务”的角色转变,将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福利作为行政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其宗旨就是为人民提供最好的服务,为社会谋取最大的利益,服务论比较全面和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服务行政法的新时期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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