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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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摘要: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禁反言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种案件当中。   关键词:禁反言 单方声明 默认   从1929年的塞尔维亚贷款案开始,经过长期的发展,禁反言被明确作为一个国际法规则大量适用于国际司法实践,并且已经发展出较为完整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法和禁反言原则   (一)概述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estoppel),并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仲裁和诉讼当中。虽然有着相似的名称,但是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相比,国际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有着不同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由于长久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一个类型多样、作用不同的规则体系。主要的禁反言类型有记录禁反言(estoppelbyrecord)、判决禁反言(estoppelbyjudgment)、契据禁反言(estoppelbydeed)、表示禁反言(estoppelbyrepresentation)、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等等,各种禁反言类型都有独特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规则。其中既包括证据法规则,又有实体法规则,总的说来,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尚未发展出如此丰富细致的规则体系,首先是因为它产生较晚,在1929年常设国际法院受理的塞尔维亚贷款案中,“禁反言”才首次出现在国际法中,目前的历史还不到一个世纪;在1933年的东格陵兰岛案中,禁反言原则才被首次用于确定领土主权归属。其次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际法发展自身特点决定的,由于不存在一个国际法立法机构,禁反言原则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法院的案件裁判,比起国内法,国际法的司法实践活动就要相对要少一些。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的另一个显著不同在于产生的基础。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产生的首要基础是善意原则(goodfaith),要求一国不得采取与先前表示不一致的行为从而损害另一国利益;其次是一致原则(consistency),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政府,保持国家行为一致性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正由于依据的基础比较宽泛,导致禁反言在适用上也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可以广泛适用于各种国际仲裁和诉讼当中。而在英美法中,各种禁反言规则的理论基础都不相同,例如判决禁反言是为了终结诉讼(bringanendtolitigation),允诺禁反言是为了保护合理的信赖(reasonablereliance)等等。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是一项独立的规则,虽然起源于英美法,却有着不同的基础和发展轨迹,呈现出的也是不同的特点。难怪乎法官Alfaro认为国际法的禁反言跟英美法的禁反言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尽管没有产生类似英美法禁反言的规则体系,国际法中的禁反言也发展出了适用的一些规则并扩展了适用范围,尤其是在领土主权问题上,禁反言规则被作用重要的判案依据被国际法院所引用,成为确定主权归属的重要原则。   (二)禁反言规则的法律地位   通说认为,禁反言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伊恩·布朗利认为,法庭可能利用禁止反言原则来解决模棱两可的问题,并且将其视为一项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其内容可以被一些原则所吸收。李浩培在《条约法概论》中讲到条约法渊源时,明确指出诸如禁止反言原则等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条约法“不可轻视的渊源”。学者普遍认为,一般而言,禁止反言在国际法的渊源中属于独立的一项法律原则。   既然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那么它就不是指定性的规则,而是发现性的规则。不是因为各国法律制度存在的某些共同点,故而我们可以制定出某些一般法律原则;而是因为各国都发现了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并将它们反映在各自的国内法律制度中,所以不同国家法律中会存在某些公有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禁反言原则就是典型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也很好的说明为什么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与英美法的禁反言原则存在相似性,但是如果严格分析,就发现两者在产生基础和规则适用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三)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在国际法上适用禁反言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就是产生禁反言的声明必须是明确且没有歧义的;第二,声明必须是自愿,无条件并且是有授权的;第三,一方需对另一方的声明产生善意的信赖,即信赖方会因为声明的违反而受损或者声明方因信赖方的信赖而受益。   信赖要件之所以必要,主要是考虑各国根据主权享有制定和改变对外政策的自由,如果不以信赖为必要条件,就会过多地限制一国制定政策的自由,实质上是限制一国行使主权。在不会对他国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要求一个国家保持其政策的一致性也是不合理的。为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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