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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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顾名思义是适用于一定较小数额以下案件的程序,其特点是程序简化,迅速、高效、便捷,以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将小额诉讼独立出来,实际上仍然包含在简易程序之中,和简易程序混为一谈。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小额诉讼也成为理论和实务界非常关注的改革点之一。本文从各国小额诉讼展开,研究了构建小额诉讼的意义及我国如何构建小额诉讼和构建过程中应注意到的问题。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   一、小额诉讼在各国   小额诉讼程序最早源起日本。所谓少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一般在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区别的前提下,指的是只能受理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纠纷,且关于处理这些纠纷的程序乃至审理的主体都有一些特殊规定的诉讼程序。①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和简易程序相分离的、单独的一种审理程序。它具有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诉讼标的额更加小、案情更加简单的特点。各国对于小额诉讼的标的划分也不尽相同。基本都是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甚至是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来进行划分。例如,美国每个州对小额金钱诉讼的划分也不一致,金额从1000美元到5000美元不等,英国小额诉讼审理程序一般适用于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5000英镑的诉讼;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仅限于30万日元以下的请求支付金钱的案件;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新台币10万元之下的请求给付金钱、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②   反观我国,并没有专门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而是将其一律归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我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标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该规定没有具体确切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导致简易程序被适用的范围扩大,过于简单和较为复杂的案件都有可能由于受案法院的主观定性而统统被适用于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如此一来,简易程序的规定便失去了它的初衷和作用,造成不该简易审理的简易审理,该简易审理却可能经普通程序审理的混乱。   二、构建小额诉讼的意义   1.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我国的审级制度采取四级二审制,基层法院负责审理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使得基层法院的资源大量消耗,法官不堪重负。近年来,改革审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再现阶段的实践可能性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尽可能的在原有的四级二审制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减轻法官审理案件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成为了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方法之一就是将案件按其复杂程度进一步划分,适用与其相适应的程序进行审理。而判断案件复杂程度的标准之一就是争议的标的额的大,将案件标的额更小,更需要迅速结案的纠纷用比简易程序还简单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疑达到更加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 2.一定程度上弥补公益诉讼的不足。小额诉讼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的小额个案提供了解决的渠道:公益诉讼实际上是代表人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涉及了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就我国目前公益诉讼现状来讲,其制度极不完善。公益诉讼的提起少之又少。除了以检察院为公诉方提起的一些涉及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绝大部分普通百姓很难通过公益诉讼实现权利救济。如果将公益案件分拆成个案进行单独起诉,标的额大的当事人往往因诉的利益较大而有起诉的动力,他们可以通过普通程序实现不能通过公益诉讼实现的权利救济。而个案中标的额较小的当事人通过,一旦公益诉讼走不通,往往打击了诉讼的积极性,考虑到不成正比的诉讼投入和回报,便选择息讼。在公益诉讼不完善的前提下,如果不建立小额诉讼,相当于从两条道路上均堵塞了当事人诉诸法院的途径。   1.小额诉讼应采取的诉讼模式基于我国审级结构的限制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不必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院。笔者认为,宜在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并由固定的法官出任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员。这主要是因为一是小额诉讼的案件数量多,但无疑都是涉及财产给付方面的诉讼,由固定的法官审理,对诉讼过程操作起来熟练,并且会在长期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积累小额诉讼的经验,也有利于适用法律的统一。固定法官审理如同工业生产的流水线,提高该工序的技术水平并能更好的节约时间。 2.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有观点认为,小额诉讼应仅限于金钱支付请求事件而不包含物的请求支付。另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主要解决具有单一给付内容的财产纠纷。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应为诉讼标的额较小或情节简单的案件。③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一定数额以下的金钱给付纠纷或有证据证明数额在一定金额以下的涉及金钱以外的财产纠纷。当然,不是所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都一律适用改程序。诉讼标的额不大,但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需要证明的事实较多,争议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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