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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证据信息的识别
摘 要:网络证据的运用是指以网络证据为客观基础,对其中所蕴含的事实信息进行识别,进而形成证据事实最终实现待证事实证明的过程。网络证据载体审查及信息识别是网络证据运用的第一步,其中网络证据载体审查是信息识别的准备工作。
关键词:网络证据 载体审查 信息识别
一、网络证据载体的审查
网络证据载体审查是对承载网络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的审查。载体包括电磁物、光介质、打印输出物、电子芯片及通过BitSure取证工具得到的复制盘或审计钥等。网络证据载体的审查即提交载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形式,是网络证据信息识别的基础,也是网络证据具备举示与质证资格的基本条件。若不对网络证据载体审查,人们将无法正确完整观察、解读这些信息,也无法形成证据事实以证明待证事实解决纠纷。
二、网络证据信息的识别
网络证据信息识别是指信息识别主体将需认定的待证事实作为识别目的,运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及识别经验对网络证据中信息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辨认、甄别的一种活动。
(一)网络证据信息识别的对象
网络证据信息识别的对象主要包括:1.待证事实信息。即证据中蕴含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信息,其本质是在事件发生时所依附与载体之上的,能够通过对其的认识直接形成对认识对象的真实判断的信息。2.审计信息。即网络证据中除待证事实信息之外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信息的客观真实性的信息。用“审计”界定即从其功能特性明确该部分信息的证明作用及本质。
(二)网络证据信息识别的要求
日常生活中运用网络证据,只需当事人双方能够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达成共识即可解决纠纷,无需对信息识别的主体、程序等做具体要求。但此种方法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针对此问题将网络证据提交网络证据保全机构是较好的选择。若在进入公力纠纷解决机制前,通过保全机构对可能提交法庭的证据加以认定,纠纷双方即可根据保全书解决纠纷。这样不仅节约了审判过程中需要鉴定或邀请专家出庭的司法成本,而且也较好的提高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可预期性。
在诉讼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裁判人员可基于普通的计算机网络相关知识对当事人所提交的网络证据进行信息识别。但由于网络证据信息的不可视性,法官对网络证据中信息的识别有可能需要专家或专业机构在技术方面给与支持。
针对网络证据信息识别的广泛存在性和流程多样性,在实现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识别结果前提下,信息识别所遵循的共性要求主要有:第一,主体方面的要求:1.专业性。网络证据识别由具有丰富电子证据知识的专家或机构进行,才能使得信息识别的结论在诉讼中具有较高可信度。2.授权性。电子技术专家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实际上行使了部分司法权,是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转移其自身权利或授权其获得的。因此信息识别的个人或机构须被授权其出具的结果才具有证明力。3.中立性。信息识别人员做出结论就是运用电子技术专门知识对涉及网络证据信息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的过程。信息识别人员主观上臆断直接影响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在信息识别中有必要确立中立性规则。第二,技术方面的要求:1.遵从当前技术及行业规范。针对网络证据信息存储方式特殊性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识别技术需要紧跟科技更新的脚步,才能够更好的使网络证据在诉讼中发挥价值。2.排除人为因素干扰。人为因素或外力造成的对计算机数据的修改、剪接、删除、覆盖等操作从技术上是很难分辨的,所以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真实需要在网络证据信息识别的过程中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第三,程序方面的要求,即合法性:网络证据易受损特性对信息识别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为了保证网络证据中的客观真实性,在识别时就要遵循法律规范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以及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三)网络证据信息识别的方法
信息识别方法主要在于解读网络证据中的信息,将其中表征既往事实发生时所留下的各种形式(如数值的、文字的和逻辑关系的)的信息进行处理,对应所需证明的待证事实进行描述、辨认和解释。具体步骤为:首先,围绕待证事实寻找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信息并且区分待证事实信息和审计信息;其次,将网络证据中的事实信息根据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六要素进行分类,并将其与待证事实的六要素进行一一对应,审查是否能够基于事实信息形成对既往事件和行为的完整描述,得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结论,这就是网络证据信息识别。在信息识别完成后还需在遵循诉讼程序规则中进行信息的证明力判断、可采性判断完成自由心证与裁量,从而实现待证事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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