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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保险人的法.ppt
浅析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王贝贝 法律硕士(法学) 2011年6月14日 浅析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设置原因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别 英美法系中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 大陆法系中通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投保人,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无保险金的请求权。当事人之外,尚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当前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享有如下权利: 1、对保险合同签订的同意权(保险法34条); 2、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39、41条); 3、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法48条); 4、保险金的最终归属权(保险法42条)。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概括如下: 1、如实告知义务; 2、危险发生通知义务(保险法21条); 3、危险事故发生后的协助义务(保险法22条); 4、减灾防损义务(保险法57条); 5、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法52条)。 二、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设置的原因 结合我国保险法12条,我们可知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要件;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要件的。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以被保险人利益的实现为中心,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与保险利益是密不可分的。通过理解保险利益的归属,来理解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原因。 (一)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 (二)保险利益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是被保险人 (一)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一般认为,保险利益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 第一、防止道德危险。 第二、避免赌博行为。 第三、在损失补偿性的保险中,限制保险金的数额,防止 不当得利。 关于保险利益的归属大致有如下几种学说 1、保险利益归属于投保人。 2、保险利益归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3、保险利益归属于保险人。 4、保险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目前采取的是保险利益归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二)保险利益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是被保险人 另一个角度分析,在保险合同构筑的权利体系中,保险金请求权居于核心地位。 一方面,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居前,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居后。 另一方面,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包含让渡保险合同利益的意思。 综上,保险利益的归属决定保险合同利益的归属,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利益也应归其所有,这也就赋予了被保险人其应有权利和义务。 三、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比较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通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依此取得给付权利的合同。其本质是使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合同中规定的请求权。对于权利取得的理由,形成了五种不同的理由: 1、承诺说 2、代理说 3、转移说 4、无因管理说 5、直接取得说 (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 人的比较 第一,在合同订立时二者的权利的差异。 第二,在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的不同。 第三,受益权的来源依据不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我国保险法中的地位分析 (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一、无因管理说 第二、代理说 (三)对上述学说的理解 (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一、无因管理说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实务,在法律上所设的制度。无因管理说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投保,是为了管理受益人的事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第三人的接受就使得该行为获得追认,该学说认为无因管理说既不违背保险制度的社会风险管理本质,更是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由此学说,我们可以得出在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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