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大纲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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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1.民法的渊源的概念通常所说的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儿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2.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可视为习惯法。) 3.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根据法治原则要求,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发生约束力的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人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均为中国法人,都适用我国民法的规定。 (四)民法的解释方法: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民法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反映整个民法的基本精神,对具体民事法律规的制定、解释、适用起到指导作用的根本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简称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等,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负有的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7)专属权于费专属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包括:(1)自卫行为;(2)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主要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五)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主要分为事件(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无关)和行为(当事人有意识地进行的)。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又简称法律事实构成。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自然人的住所:指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住所在管辖地、法律适用、权力行使等方面具有法律效果。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 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2)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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