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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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民法重点法条精讲讲义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1、民法的概念 m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 o 范的总称。 c 民法还有广义上与狭义、形式的与实质的民法之分。《民法通则》在我国也属于形式民法。 . 2、民法的调整对象 o a 依据 《民法通则》 2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b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 o 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 t (一)平等的民事主体 . 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判断。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 8 例: 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 例 8 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D ) u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o (二)财产关系——财产权 y 财产归属秩 :物权;财产流转秩 :债权 d (三)人身关系——人身权 n 判断标准:1 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 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a 一般人格权 /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p 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人身权 t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 t 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h 亲权 身份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例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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