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笔试民法中关于债的复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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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笔试民法中关于债的复习.doc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应当要能够准确把握.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例题再现 例1.简述我国民法中合同终止的情形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例2.多选题: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 A.合同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行为 【参考答案】 债的产生根据,又称债发生原因,是指因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债得以产生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缔约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有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害,由于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 5、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6、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总之。民法复习也是有方法可循的,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把握概念的核心,通过对各关键点的分析,梳理出正确的选项。在解答相关问题时,能够灵活应对。 河北人事考试网: 沧州人事考试网: 张家口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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