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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整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因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安抗辩权:也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三金”的适用关系: 1、违约金与定金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1)两者不能并罚 (2)选择遵循有利原则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3)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违约金与赔偿金 两者并用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或者全部损失金。 违约责任 概念: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点:1、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是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具有相对性 4、具有补偿性 5、主要是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前提不同。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前提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定金等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形式只有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规则原则不同。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 3、债权人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直接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费用所生利息。信赖对方将要订立合同而损失的利益;间接损失;实际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标准: (1)、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 要约中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要约邀请不包含。 (3)、根据定约提议的内容。 要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则无。 (4)、根据意思表示是否是针对特定人。 要约邀请一般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5)、根据交易习惯。 要约的效力:1、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2、《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受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 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生效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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