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英杰2010基础班张海峡商经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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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 商法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 公 司 法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 1、设立公司不需要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特殊行业除外。这是准则主义,不是核准主义。 2、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审批,但是审批的不是公司 ,而是 。 3、一人公司和国独的 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 性。 4、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 总结:A转移出资所有权;B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总结:告法人名义,告个人合伙人名义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 问题。公司 ,股东 。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总结:为什么忠实勤勉义务没有监事呢?因为监事不是经营主体! (三) 股东诉讼制度 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利益;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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