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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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3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内容 5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发布 6 第五章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建设 7 第六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7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培训考核 8 第八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为宏观决策、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发布等。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除遵守本管理办法以外,还应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信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   (二)制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审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建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三)制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四)审核上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五)研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建设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三)贯彻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政策文件,开展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 (四)发布、上传省级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五)指导并监督检查地市级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建设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三)贯彻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政策文件,开展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 (四)发布、上报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一条  地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向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提供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指标指数信息和工料机价格信息。 (一)政务信息 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信息。 (二)计价依据信息 包括国家发布的计价规范、统一定额(指标)等,地方及行业发布的定额(指标)、估价表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三)指标指数信息: 指标指数信息包括指标信息和指数信息。指标信息是指按工程类型、价格形式等分类形成的造价和消耗量指标;指数信息是指一定时期工程造价指标的变化趋势。 (四)工料机价格信息 工料机价格信息是指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信息。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发布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发布应做到及时、主动、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备案制度,收集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动上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收集要保证及时、真实。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整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保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准确、合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审核并对上报、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七条 各地、各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主动上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1、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向省级造价管理机构上报,省、行业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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