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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doc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目 录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7、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8、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9、血液制品条例
10、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1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1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16、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18、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19、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20、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2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2、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2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2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6、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2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2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后 记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进行规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执法理念:
(一)人本执法的理念,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依法执法的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
(三)科学监管的理念,依靠科学,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四)公正执法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任何身份的当事人做到平等对待,不受当事人地位、社会关系等干扰;
(五)责任执法的理念,体现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的原则;
(四)集体审理的原则;
(五)教育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轻重适当;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别是对残疾人、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等弱势群体,应当以法制教育为主;
(四)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违法行为情节与危害后果严重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条 法律适用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行政处罚幅度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本规则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至最高罚款金额30%幅度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至最高罚款金额70%幅度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细化标准
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九条 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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