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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律制度.ppt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一、概述 执业医师的主体资格管理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管理 二、我国执业医师立法概况 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9年6月28日,卫生部、人事部发布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发布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005年4月30日,卫生部发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三、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 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其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是证明某人具有医师资格的法律文件,必须依法取得。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医师执业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医师执业注册 注销注册的情形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医师执业注册 变更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重新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申请重新注册。 个体行医 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五、医师执业 医师执业权利 医师执业义务 医师执业规则 医师执业的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执业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师执业规则 六、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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