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docVIP

烟台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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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省水利厅《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完成并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应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水土保持、资源与环境、水利工程等相关专业和从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培训。未进入专家库和未经过相应培训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情况,将作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各县(市、区)水土保持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完成。具体从事方案编制的人员必须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方案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下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 (1)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承接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限的风电等生产建设项目; (2)地貌类型复杂、占地面积超过30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 (3)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九条 方案编制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贯彻国家新政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方案编制阶段应与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补报方案应根据主体设计的资料和工程实际编制; (2)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表土资源、雨洪资源的利用,加大植物措施覆盖比重; (3)概(估)算编制应规范。水土保持监测费应根据监测工作方案核定相应工作量,并合理进行费用测算; (4)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政策。方案编制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规定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擅自减免; (5)方案编制内容应完整,图件要规范、齐全,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及《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的深度与要求。 第三章 报送与评审 第十条 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审查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由建设单位持转报文件二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七份报送至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利局窗口受理。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和有关文件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相关工作流程。应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实行分类管理: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占地面积小于5(含)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科室直接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报批; (2)占地面积5—15(含)公顷以及占地类型较单一的学校、医院、福利中心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采取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职能科室综合专家意见形成咨询意见; (3)占地面积大于15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分为合规性审查和专家技术评审两个环节。合规性审查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科室承担,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技术评审一般在合规性审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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