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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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的重要教学资源。为合理配置教室资源,有序、规范地使用教室,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校教室主要包括各类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语音教室、微格教室等,其使用由教务处教室管理科统一调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教室和教学设备,必须事先向教室管理科申请,办理教室和设备使用手续。学校与各学院(部门)签订协议,委托各学院(部门)管理的教室,其使用办法按协议处理。 第二条 教室的调度坚持教学第一,服务本校师生的原则,努力做好教学保障工作;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其他用途使用教室须经教室管理科批准。 第三条 教室管理采取学校调度,物业管理(其职责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相结合的模式。教室管理人员由物业根据学校要求选聘。教室使用者、管理人员都要遵守学校对各类教室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教室的申请与使用 第四条 教室的调度都在教学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操作。教学活动使用教室由学院教学秘书在教学综合管理系统中操作。学生活动使用教室由学院学生活动负责人在教学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操作。 学院学生活动负责人为各学院团委书记或学院分党委副书记指定的辅导员。 教学活动使用指本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内的教学任务,学生活动指本校师生组织开展的第二课堂活动。其他情况需另附书面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在教学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教室使用申请(填写要求详见:《教学系统中使用教室申请填写规范格式》),原则上至少要提前一天。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教室管理科联系,另行协调安排。 第六条 在教学综合管理系统中关于教室使用申请审核的时间:教学使用每天上午进行系统审核;学生活动使用教室申请每周二、五上午进行系统审核。物业教室管理组于每天下午16:00前将系统中的教室使用安排通知给相应教室管理工作人员。教室管理人员也应及时登录教学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教室使用状态,做好教室使用的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申请者应自行查询教室审核结果,并根据批准或调整后的教室进行与申请活动内容相符的活动。因故需要取消活动的,应提前通知物业教室管理组;因故改变活动内容的应先行取消,重新申请。教室使用完毕,使用者要填写教室及设备使用记录。 第九条 非教学活动需要教室的,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若教室管理科认为对教学有影响的,有权拒绝安排。非教学活动一般安排在星期三下午、星期六、星期天。 各学院周末晚点名教室仅作为学生集中点名使用,进行其他活动需要按规定另行申请。 本校老师、学生(包括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须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申请单》并附内容简介或提纲,经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副书记或经授权的辅导员审核后,由教室管理科安排教室。 报告、讲座、论坛等活动,凡主讲人为校外人士、且内容涉及思想意识形态的,主办单位需提前一天将有关主题、提纲、主讲人基本情况和举办时间、地点、听众范围、本单位领导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批备案,再由教室管理科安排教室;被邀请的专家学者是来自国外或境外的,同时必须按照外事工作程序,提前一周报校党委宣传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由校党委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别报省委宣传部和省外办审批。 第九条 周末、假期各类收费的培训班、信息发布性的讲座报告等需要使用学校教室的,根据学校设施有偿使用原则,必须先向学校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再向教室管理科提出教室借用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向学校财务处缴纳教室使用费后,由教室管理科安排。 第十条 教室只能用于经批准的活动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用于下列活动: ①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③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④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活动,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⑤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各类讲座、培训班等。 ⑥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⑦擅自将录像带、碟片在多媒体平台上播放,进行非法的网络应用。 ⑧其它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十一条 负责教室具体管理的物业部门应根据教学与活动使用教室情况,做好公共自习教室地点与时间的公布工作。采取“逐间逐层”动态开放的原则,每天开放适度的公共教室,即保证学生的自习需要,又做到节约资源。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按教务处的通知处理,已借出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 进入温书迎考期间,原则上暂停各种学生课外活动的教室借用,保证温书与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需用教室进行辅导、考试的,应由教学秘书向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另行申请。 第三章 教室的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语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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