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docVIP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053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doc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 诊  断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

文档评论(0)

wuyouwulu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