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PEM01035Ⅰ通风系统管理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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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PEM01035Ⅰ通风系统管理标准.doc

文件标题 通风系统管理标准 文件编码 SMP-EM-01035-Ⅰ 版本号 Ⅰ 共5页 起草/修订部门 会审部门 起草/修订人 会 审 人 起草/修订日期 会审日期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质量部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起草/修订历史 新订 起草/修订 说明 2010年版GMP 分发部门 分发数量 一、目 的:本标准规定了我厂生产现场及后勤区域所有通风设备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厂各部门 三、责 任 者:各部门使用人员 四、内 容: 4.主厂房通风与空气调节标准 4.1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基本规定 4.1.1通风应符合下列原则: 4.1.2 对有可能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4.1.3 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 4.1.4 对有防爆要求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型且应直联。事故风机可兼作夏季通风用。 4.1.5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中所列温度规定。 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过表中所列温度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局部降温措施。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允许温升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35 35 注 1;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升可加大1℃~2℃。 注2;工作地点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的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算为工作地点。 4.2 通风方式 4.2.1 主厂房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方式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锅炉房及汽机房应设置通风天窗,并应根据需要采用避风天窗。 4.2.2 采用自然通风的,锅炉房及汽机房应设置通风天窗,并应根据需要采用避风天窗。 4.3 空气调节 4.3.1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室等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4.3.2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室等空调房间的围护结构应严密,宜采用双层密闭窗、窗缝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 4.3.3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小于下列三项风量中的最大值: 4.3.3.1电子计算机室等无人值班房间的空气调节系统总送风量的5﹪,其他空气调节系统总送风量的10﹪: 4.3.3.2 满足卫生要求需要的每人30 m3/h的新鲜空气量: 4.3.3.3 保持室内正压所需要的风量, 正压值采用5Pa左右: 4.3.4 全年性空气调节系统,当周围环境较好时,过渡季应大量使用新风。 4.3.5 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室内无可开启的窗或过渡季应大量使用新风时,应有排风出路:当过渡季应大量使用新风时,室内正压值不应超过50Pa。大量使用回风的系统,应考虑室内空气能全部排换。 4.3.6集控楼新风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点, 新风应过滤。 4.4 防火排烟规定 4.4.1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 及无外窗的空调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空调系统应配合防火分区设置防火阀和防止火灾蔓延的设施。 4.4.2集控室、电子设备室等重要房间的排烟方式宜选用独立的机械事故排烟系统。当利用空调系统进行排烟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应设有将空气调节系统手动切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室内排烟口宜设置在能有效地排除有害气体的位置。 4.4.3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5次计算。 4.5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 4.5.1 电缆隧道采用自然通风,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40℃,进风和排风温差不超过10℃计算。 4.5.2 电缆隧道不应作为其他通风系统的吸风地点。 4.5.3 电缆夹层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足以排除室内余热或电缆夹层消防采用气体灭火时,可采用机械排风,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计算。 4.5.4 采用机械通风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电源。 4.6 化学建筑物规定 4.6.1 化验室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 4.6.2 化学集中控制室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4.6.3 天平室、精密仪器室、热计量室、微量分析室等,根据工艺要求安装采暖通风或空气调节装置。 4.6.4 产生有毒、有异味等有害气体的化验室和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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