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章,医患关系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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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解决的问题 医患关系概述 医患间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医患纠纷诉讼 需解决的问题 医患关系概述 医患间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医患纠纷诉讼 需解决的问题 医患关系概述 医患间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医患纠纷诉讼 需解决的问题 医患关系概述 医患间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医患纠纷诉讼 医疗伦理损害 医疗技术损害 医疗用品损害 医疗侵权责任的类型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患者充分告知或说明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的过失行为。 医疗伦理损害 《侵权责任法》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伦理损害 《侵权责任法》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 核心:如何确定义务人员的过失 注意义务:从事生命及健康管理的人与其业务相对应的,具有足够的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结果预见义务 负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 避免因自己的行为而发生危害结构的义务 医疗技术损害 医疗用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血液及制品等医疗用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用品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机构与医疗用品生产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用品损害责任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用品损害责任的构成不以医疗机构、医疗用品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存在过错为必要 医疗用品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患者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者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选择医疗机构赔偿后,如果医疗机构对医疗用品的缺陷或者不合格的血液不存在过错的,有权向生产者或提供者追偿 医疗用品的生产者与血液提供机构是最终的责任主体 医疗用品损害责任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人 各级医学会组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启动鉴定的程序 当事人协商一致,卫生部门委托,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 鉴定级别 首次鉴定,再次鉴定;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鉴定程序不同 鉴定人 各级医学会组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启动鉴定的程序 当事人协商一致,卫生部门委托,司法机关委托;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 鉴定级别 首次鉴定,再次鉴定;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鉴定期限 45日内;15日 鉴定程序不同 司法鉴定:一般司法鉴定文书的项目 医疗事故鉴定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鉴定期限 鉴定结论不同: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鉴定组成员不签字 司法鉴定:鉴定人签名 鉴定结论不同:形式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不到庭质证 司法鉴定: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到庭质证 法庭质证不同 * * 卫生法学 ——医患关系法律制度(第十章) 广义概念 医师与患者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狭义概念 以医师为中心的群体与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关系,其中包括…… 概述:医患关系的概念 合同关系 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订立的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无因管理 医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生命、健康利益受损而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强制医疗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基于国家法律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特定人群患者实施强制性治疗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概述:医患关系的分类 需要依赖医师的医学判断及技术所实施的行为 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判断及疗养指导等具有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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