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_工程建设监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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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监理的概念与原则,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难点: 监理工作的程序,监理、业主、承包商三方之间的关系。 学习参考: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 工程监理单位(甲~丙共3级) (1)、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监理单位的形式有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有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它们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业主与监理单位及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来约定的。 业主通过合同将自己对承包商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委托授予了监理单位,所以,承包商与监理单位之间虽无直接关系,也未互签合同,但它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业主与承包商实质上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他们是合同条件中的两个主体。我们国内习惯将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称之为承、发包的合同关系。 实践证明:业主对承包商干预得越多,工程完成得越差,合同执行得也越糟;而业主干预得越少,完全由监理工程师来组织、协调、控制,则工程完成得越好。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实质上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1. 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详细地规定了被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其中包括监理工程师对业主的约束权力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条件的权力。 2.另一个文件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这份文件主要对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监理人员生活方面的安排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是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他们之间的关系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条件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来。 监理工程师不能与承包商有任何经济关系,包括监理单位不能与承包单位及提供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的单位发生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一项工程的实施,是由各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三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完成的。正确处理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者的关系,是保证工 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关键。 案例分析一 《建设法规》课件 * 第五节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监理单位的权利 1、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质量管理方面 对现场材料及设备有检查和控制的权利 对承包商施工的监督权利 对已完的工程有确认或拒收的权利 对工程采取紧急补救的权利 有要求解雇承包商雇员的权利 批准分包商的权利 《建设法规》课件 * 第五节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监理单位的权利 1、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进度管理方面 审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 发布停工、复工令的权利 控制施工进度的权利 财务管理方面 有确定变更价格的权利 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使用计日工 批准承包商的付款 合同管理方面 颁发移交证书与缺陷责任证书 批准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 发布工程变更令 解释合同中有关文件 《建设法规》课件 * 第五节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监理单位的权利 2、我国法规的规定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建设法规》课件 * 第五节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监理单位的权利 2、我国法规的规定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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