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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与退休计划》
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仇雨临
Qiuyulin@
第四讲 基本生活保障:
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变化
1. 改革前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
1)福利性
2)供给性
3)非商品性
4)产权不清
2. 住房制度的改革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进行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打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住房
分配模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消费
体制,使市场机制在住房的供应、分配、
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在这二
十多年间,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居
住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
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
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
例逐月缴存,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户
存储,专项用于职工购房、建造、大修住房,并
可以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义务性、互助性
和保障性。
1994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全面推行。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
于2002年重新发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纳入
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
储、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可以享受列入企业成本、
免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存贷款利率实行低
进低出原则,体现政策优惠。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
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
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
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
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
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
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
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
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
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
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
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
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
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
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
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
用中列支;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
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
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
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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