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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 2009.3 1.政策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2.缴存管理 一.缴存对象 (一)单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在职职工: 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缴存时间 (一)公积金缴存年度 每年的7月1日始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每年7月1日开始对基数进行调整 (二)单位和个人缴存时间 实际操作上新进人员从试用期结束之次月1日开始缴存 三.缴存基数、比例 (一)缴存基数与社保基数一致 (二)缴存比例 单位10% 个人10% 两者合计20%。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内,归个人所有。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税前扣除 四、计息方法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 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时,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五、封存 原因 1.职工终止工资关系 2.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被劳教或判刑 4.单位撤消、解散、破产 5.单位连续12个月以上不能按时缴存,并经催缴没有结果的 六、转移 (一)含义:将原单位个人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 (二)情形: 1.职工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职工调离宁波大市外及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三)办理 住房公积金转移,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应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 0日内,携带《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移到大市外的还需提交转入地出具的《转移确认书》等资料,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七、查询 渠道 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 2.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址: 语音电话::(0574(0574 八、其他处理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经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无故仍不办理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知申请职工在登记备案后,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3.提取管理 一、提取条件 (一)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且未还清贷款的;??3.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二)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4.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北仑区低收入家庭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5.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二、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印章; (二)职工持《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密码卡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到住房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三)住房中心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银行定期存款单;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四)职工持银行存款单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 三、不同情形提取所需证件和额度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提供: 1.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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