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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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保修的期限 一、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质量保修的实施 一般的,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如果涉及结构安全,建设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一般的,施工单位在保修书上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5、保修费用的承担 施工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为责任方。 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为责任方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施工单位为责任方;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为责任方。 9.4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 提供原始资料 不得明示违反强制性标准 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采购材料时要注意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进行竣工验收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9.4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2、勘察、设计单位 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 符合设计深度要求 选用的建筑材料等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指标、并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就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 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9.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企业总工程师 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车间主任 工长、施工员 生产、技术、材料等职能机构 建立专职安全机构 3、从业人员的责任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9.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群防群治制度 应做到: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制度时,充分听取民意 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发挥工会的作用 对新职工、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人 开展技术革新,将不安全的作业变为无害作业 组织群众性监督检查 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 方针政策以及制度的教育培训 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教育与培训 特种作业: 包括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压力容器制作、制冷、爆炸 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 五、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和生产辅助性设施。 9.6 建设工程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 2、施工单位 对下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存放处 第九章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法规 国家实行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9.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质量监督机构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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