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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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章程 (送审稿) 序 言 上海政法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84年的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以及其后的上海法律专科学校;1992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1993年4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与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合并,成立上海大学法学院,开始本科层次的人才培养。1998年,开始研究生层次的人才培养。2004年9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政法学院成为独立设置的上海市属普通高等院校。 学校以“刻苦 求实 开拓 创新”为校训,秉持“立足政法、服务上海、面向全国”的办学宗旨,以内涵建设为着力点,以教育质量为生命线,错位竞争,科学发展,办学实力不断增强,办学特色逐渐彰显,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强劲态势,为上海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学校坚持“以需育特——在适应社会需求之中培育特色,以特促强——在培育特色的过程中形成优势”的创新发展道路;完善以法学为主干,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语言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布局;努力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政法学院,简称“上政”,英文译名: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英文缩写SHUPL。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设有两个校区。校本部位于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地跨青浦、松江两区;普陀校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三源路175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司法局共建。 第五条 学校依据举办者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及其为学校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面向社会,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努力服务国家整体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九条 学校遵循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活动。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条 学生是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信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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