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新区金融创新发展“15条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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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金融创新发展“15条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将南沙新区打造成为全省金融对外合作开放的重要平台,我办于2013年3月启动南沙金融创新发展政策文件制定工作,于4月拟定《关于支持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请示》,提出金融创新“19条政策”并征求了省金融办、“一行三局”、南沙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2013年4月,市政府将该件上报省政府。2013年5月9日,省政府正式将“19条政策”上报国务院(粤府〔2013〕46号)。2013年9月,按照时任副市长欧阳卫民的指示,对“19条政策”进行了修改并报人民银行研究局。2014年9月,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了“15条政策”。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于近日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港澳办?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以下称南沙金融15条),这是广东省第二个、广州市首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金融专项政策,也是南沙新区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后首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专项政策,将对广州及南沙新区金融业创新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横琴通过国务院领导内部签发的形式,争取到了4条政策,包括(一)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开办外币离岸业务。(二)区内企业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三)允许筹建或引进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四)允许将部分涉及金融机构和业务准入、货币交易以及外汇市场方面的审批事项和监管权限下放到珠海市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南沙“15条政策”基本上涵盖了横琴的(一)、(二)、(三)三条政策。 前海通过国务院批复的形式,争取到了8条政策,包括(一)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二)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三)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四)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五)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六)下一步推进前海金融市场扩大对香港开放。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七)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八)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促进前海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南沙“15条政策”涵盖了前海的(五)、(七)两条政策。 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赋予上海13条金融开放创新政策,包括(一)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二)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三)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四)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五)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六)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七)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八)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九)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十)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十一)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十二)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十三)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无论是开放程度还是创新力度,上海自贸区金融政策都比南沙“15条政策”大很多。 三、15条政策逐条解读 与原来的“19条政策”相比,“15条政策”的先行先试意义大大降低了(具体见附表),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的文章可做,特别是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等措施,可以下一步释放和放大政策红利,对南沙新区金融业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探索研究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南沙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资质良好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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