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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浅析
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部门之一。近年来,通过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分权制约,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使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和倾向。如何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法律概念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从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罪名类型上看有以下三种
1、占有型职务犯罪。即用白条或收费不开票等形式,多收少报,贪污公款;截留或挪用税款进行非法或赢利活动;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将公物、公款、罚没款物、下属单位或外单位财物据为已有,或违规将国家税款、单位公款私存,占有本金或者利息等。
涉及占有型职务犯罪有两个罪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1)、《刑法》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具体内容:
①、贪污罪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②、贪污罪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贪污罪立案标准: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不满5千元的,但情节较重的。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疫、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隐匿赃款赃物或者多次贪污的。
(2)、《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罪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挪用期限和数额的限制:立案标准是5千以上。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3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立案标准1万元以上。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出3个月未还的,是指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或治病等其他特殊活动,不是非法活动,也未进行营利,立案标准是1万元以上。
2、交易型犯罪。即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利用税务检查、违章处罚、人事管理权力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报销私人开支的费用;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单位利益,向有关人员或机关行贿等。
(1)、《刑法》第385条的罪名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特征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主体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罪相同。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具有受贿故意,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其职务廉洁性而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①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②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一般是指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强行索取财物、订立攻守同盟、拒不退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三)渎职型职务犯罪。即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款少征、漏征、误退、多退;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渎职型职务犯罪涉及两项罪名: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刑法》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的,这里的不征是指应征不征,少征是指应多征而少征,还必须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本罪。
本罪立案标准是不征或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2)《刑法》第405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本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2款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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