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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流通许可书面资料审查标准.doc-附件1.doc
附件1
食品流通许可书面资料审查标准 业务类型 审查岗位人员 具体标准 总则 受理 1.各单位只受理本辖区申请,受理的申请应属于食品流通许可的发证范围,受理的材料应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需要签字盖章的申请材料: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个体户可以签名代替。 3.收复印件规则:复印件要清晰可辨认,由提交人签字确认与原件相符。要求验原件的,受理人员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4.表格填写规则:表格填写完整,申请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签章正确,符合签章规则。有涂改的要由申办人或申办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设立 受理 1.申请表:按照总则表格填写的要求填写。(1)经营场所地址应根据场所使用证明填写,如果场所使用证明未完整填写“深圳市XX区”的,应根据出证机关的签章补齐“市区标识地名(如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信息,如果场所使用证明上的地址完全不符合门牌号码登记规则会造成查找困难的,应要求申请人向场所使用证明开具单位申请修改; (2)经营项目中对于加油站、药店、医院等特殊经营场所,不能核准散装食品或复热项目;(3)单纯批发方式的经营主体,不能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4)经营品种仅录入不打印在证上,申请人要求将类别打印在证上的,应在申请表中备注栏填写“仅限XX”,限定三种以内,以《食品类别申报表》中所列类别为限,不得超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核对身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亲临受理窗口,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申请办理许可,由受理人员核对身份证照片与本人基本相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受理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申请书中负责人签名应在受理窗口面签。无法亲临窗口核对身份及面签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必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平面图:(1)清晰,原则上为打印版本,边缘留2CM装订空间;(2)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有仓贮区域的也要标明;特许经营项目及主要设施设备位置应在空间布局图上明确标注;(3)除兼营餐饮的以外,单纯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不应有明显不属于食品流通的经营用具(如食品生产用具或者经营餐饮的用具);(4)流程布局图不能有明显的交叉污染的情况;(5)既经营餐饮又经营流通,或者不仅仅经营食品还有兼营其它商品的,要在平面图上标清经营食品流通的区域。 4.工具清单:要基本与平面布局图相符。原则上为打印版本。 5.管理制度:基本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原则上为打印版本。 6.场地证明:(1)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的复印件,签发单位的印章要清晰。承租人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要出具场所使用声明。军产房要收取《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如经备案不再收取产权权复印件。(2)无法按申请书《填报说明》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出具单位的印章要清晰,收取原件;(3)经营食品零售的应提供可供商业用途的场所证明,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需要住改商证明(城中村除外);(4)申办地址已经核发许可证的,应启动撤销许可证工作流程。 7.健康证:核对是否有效。验原件收复印件。 8.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核对是否有效,验原件收复印件。 9.类别申报表:要按实际经营品种勾选,对于勾选了“其他”的一定要严格审查,不得将“保健食品”、“胶囊”、“快餐”、“药材”、“食用农产品”等不属于食品流通发证范围的项目填入。
10.委托书:填写完整,签章正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临受理窗口核对身份后,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应在受理窗口签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亲临窗口的,委托书应经公证。 11. 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特别证明:应提供监管部门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予以处罚的 核查 1.企业在窗口申请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的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对发现有现制现售的,要在核查意见内增加“兼营现制现售”的备注或者径行办理餐饮许可的建议。 2.地址是否一致。 3.企业在窗口提交的平面图与现场是否一致。 4.按照规范填写现场核查表。 审批 经营品种仅为预包装食品的(不含复热、不含兼营现制现售)可不予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复核受理材料,审查受理员是否按照规定受理申请,核查环节是否明显失当,按照核查意见决定是否修改核准范围,是否予以许可。 变更 受理 总体要求:提交的每种材料的具体审核标准都与新设立相同。 1.《食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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