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考试培训—法规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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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 2、权利质押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 2、权利质押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 2、权利质押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担保类重点法规及真题示例 ★真题举例 2010年多选题:根据《担保法》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A B D)。 A.汇票、本票、支票 B.存货单、舱单、提单 C.土地所有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2005年多选题:下列担保品中需要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有(B C D)。 A.银行承兑汇票 B.股票 C.房地产 D.存货 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 二、重点银行、信贷类规定 重点涉及的法律、规章、规定为:《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等。 (一)《商业银行法》贷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05、09)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06、07、08、10) 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 (二)《贷款通则》的贷款规定 1、贷款种类、期限、展期、利率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银行及信贷类重点规定及真题示例 (二)《贷款通则》的贷款规定 1、贷款种类、期限、展期、利率 第七条 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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