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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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第一章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造师的相关管理制度 一、掌握注册管理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后,方可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 注册分为执业凭证、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而是重新计算。 因变更注册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掌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失效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都为聘用单位出问题 3、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部门 1、民法商法:调整平等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2、行政法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环境法、房地产法。 3、经济法包括: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 4、社会法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 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前无地名,后有“条例”两个字,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前有地名,后有“条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四、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前无地名,后有规定、办法。 第四节 民法 一、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的应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法》规定,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 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凡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三、物权法 1、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承租人的效力:订阅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效力。 3、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或划拨;经营式用地或有两个以上意向者的采用竞价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的,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附着于该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四、建筑法 1、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2、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3、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 (1)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作为法院方应予以支持 (2)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3)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4、监理制度 (1)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监理业务(注:这里的不得转让不仅仅包括转包,还包括分包,这与承包单位不同,分包对承包单位来说,是允许的。只要不是主体工程) (2)履行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建材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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