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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附件).pdf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
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
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
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
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
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办法》分10章、162条和16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
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
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
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
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
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
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
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
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
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与资本监
管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
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办法》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
则。一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
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
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
资产。第一,重新确定了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既体现
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又兼顾国内银行的风险特征;同时允许符
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第二,在
市场风险方面,《办法》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
求,并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第三,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适当提高操作风
险资本要求,确保监管资本要求的审慎性。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
程序,将资本管理纳入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框架,资本规划应与银
行发展战略相协调。《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
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
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
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
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符合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
水平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际,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
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办法》还进一步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标准,
有助于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办法》自2012 年1月 1 日开始实施。为确保国内银行平
稳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
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
标;同时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
本工具的处理方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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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6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6
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8
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9
第三章 资本定义 10
第一节 资本组成 10
第二节 资本扣除项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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