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03章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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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仲裁机构的概念,明确仲裁机构的分类及其设置模式,掌握我国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设立的条件、法律地位、性质、职能及其相互关系,认识仲裁规则的作用。 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中国仲裁协会 第四节 著名仲裁机构简介 重点问题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 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一、仲裁机构的含义和性质 二、 仲裁的分类 三、仲裁机构的设置模式 一、仲裁机构的含义和性质 仲裁机构是指负责开展日常仲裁业务工作,对于具体案件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仲裁程序进行的机构。 仲裁机构通常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民间性(非政府性)等基本特征。 各国关于仲裁机构的称谓不一:美国、日本称“仲裁协会”,英国、瑞典、瑞士、韩国等称“仲裁院”,新加坡、香港称“仲裁中心”。我国内地则称为“仲裁委员会”。 在仲裁机构设立程序上,各国做法也不一致。有的无须政府批准或注册即可成立,有的则需由政府批准或注册。 二、 仲裁机构的分类 (一)国别性仲裁机构和超国家性仲裁机构 (二)一般仲裁机构和特殊仲裁机构 (三)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 (一)国别性仲裁机构和超国家性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仲裁机构可分为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前者指是一个国家依据国内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比如我国各地的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都是依据我国法律所设立的我国仲裁机构。后者是指根据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国际条约成立的,附设于某一国际组织内而不隶属于任何国家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 (二)一般仲裁机构和特殊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机构在仲裁体系中的地位和收案范围,仲裁机构可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殊仲裁机构。一般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广泛。特殊仲裁机构只受理某一特殊类型的争议案件,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只受理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国际商事案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案件必须是直接投资引起的。 (三)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机构的性质,可将仲裁机构分为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 民间性仲裁机构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均属民间性仲裁机构。也有一些仲裁机构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这种仲裁机构通常隶属于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权力进行仲裁。如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以前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机构的设置模式 1.仲裁机构设在商会内。 2.仲裁机构独立设置;或者既有行业协会下设的仲裁机构,又有独立设置的仲裁机构。 3.设立多个仲裁机构,但“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机构互不隶属各行其责;有些国家设有多个仲裁机构,并设立仲裁协调机构。 第二节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注销 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性质 三、仲裁委员会的内部组织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域限制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设立地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二)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仲裁委员会章程;4.必要的经费证明;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2.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登记机关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仲裁机构的变更、终止 1.仲裁机构的变更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2.仲裁机构的终止 (1)注销申请。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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