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十二三四五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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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time L/C) 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和汇票及/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UCP600》第38条规定; 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能转让给一个人 ( 第一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 A----------------------------------B 如信用证未禁止分批装运,可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人; B A C D 信用证须注明“可转让”字样,才是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A B C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单价、金额、装运期和到期日可以减少或缩短; 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 补充:A 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 ★ 出口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 1、 进口人不开证或不按时开证; 2、 伪造信用证 3、开证行倒闭或开证行(进口人)无理拒付; 4、软条款(soft clause)信用证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 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限制出口人装运的条款; 限制出口人单据的条款; 限制出口人交单的条款; 开证行有条件付款责任条款; 受益人应对措施:仔细审证,及时要求改证。 补充:B 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受益人(出口人): 认真审核进口人的资信情况; 在订立合同时,应确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严格订立合同条款,不能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核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备货、装货、制单,在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交单。 申请人(进口人): 调查出口人的资信情况。 在合同中订立检验条款,并规定装运条款;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容提出开证申请; 给予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应简洁、明确和完整; 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时应仔细审单; 若货不好,可凭相关单据向相关责任方追索。 开证行: 调查进口人资信(控制信用额度,必要时应收取押金、抵押品); 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证; 仔细审核受益人的单据,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决定付款或拒付;如拒付,须做出正确的拒付; 应注意在进口人拒付时自己对货物的掌握权。 补充:C 信用证修改 1、提出改证应注意的问题 恰当掌握改与不改的界限; 应一次提出要求修改的内容; 开证行的信用证修改书未到,不应装运货物 2、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书的处理 对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在受益人接受修改书前,原信用证条款仍对受益人有效; 第十二章 信用证 信用证作用: 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为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融通提供了便利 出口人---银行---进口人 一、信用证的定义 《UCP600》对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按任何安排,不论其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承付是指: a.见单即付,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b.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和到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c.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到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 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书面文件;        申请人(进口人) 由银行开立 (开证行)  受益人(出口人) 付款承诺(undertaking of payment); 有条件的--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各种单据; 二、信用证业务有关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商。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证; 信用证内容必须与买卖合同内容相符; 只要单证、单单相符,必须接受单据,支付货款; 当开证行倒闭时,仍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 2、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指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为其自身行事,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 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付款后不享有追索权(付款是终局性的)。 3、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中所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商。 应及时审证,如发现不符,有权要求改证; 一旦接受了信用证,必须严格按信用证条款办事;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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