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第三章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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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第三章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

第三章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3.1 仲裁的概念和要素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对某一实践或者问题发生争议时,提请第三者对争议事实进行审理,居中调解或者作出裁决。 仲裁的三个要素: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3.2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 法律规定不适用仲裁的情形有: 附着于人身的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抚养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 3.3 仲裁的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或审或裁制度: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财产保全制度: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回避制度: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先行调解制度: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4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书面形式订立。 仲裁协议的内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项;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3.5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中国仲裁协会——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制——自律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3.5 仲裁机构——仲裁庭 仲裁员名册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定! 3.5 例 题 【例题1】下列有关仲裁事项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有仲裁协议 B.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C.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D.仲裁均公开进行 【例题2】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3.6 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开庭。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进行: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调解。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裁决有证据表明可撤销,则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3.7 裁决的执行 3.8 例 题 【例题1】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的是( ) A.财产继承纠纷 B.离婚纠纷 C.租赁合同纠纷 D.劳资争议纠纷 【例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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