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问题探析.docVIP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问题探析.do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问题探析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否做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探析在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多年来虽然从未间断,但却一直未形成定论。早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所编写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0辑民事部分关于朱泽民被指定代理无行为能力人范淑华诉梅成林离婚一案的评析中,责任编辑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认为,婚姻关系属于身份权关系,结婚、离婚须有当事人自愿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得代为实施。故不能辨别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做为原告由他人代理提起离婚诉讼。2000年,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人状告下落不明的妻子离婚案曾引起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激烈的争论,法院承办法官则认为这类案件可以受理并做出了判决。此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做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探讨仍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非常遗憾的是至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及该法的解释(一)及(二)出台仍未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中也只是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却未提及。2004年《人民司法》第二期“本刊研究组”在回答“能否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起诉离婚”这一问题时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受到了其配偶的损害,可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婚姻关系无效。这种回答显然是不全面的,对于在结婚时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来解决。如果是婚后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怎么办呢,显然不能还按无效婚姻来处理。时至今日,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做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这一问题仍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使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陷入两难境地。下面笔者试就这方面的问题做出分析: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离婚属于当事人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设立变更婚姻关系都要求双方能够自主地、正确地判断婚姻的法律性质及结婚、离婚的法律意义,并且能够将想与对方设立变更婚姻关系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精神病人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干扰,对婚姻所包含的性质,权利,义务及责任不能做出或者不能完整做出真正的理解和诚心诚意,自觉自愿的意思表示时其就不具备法学意义上的婚姻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是不能结婚的,同理,由于其无法正确表达其要求离婚的意思,故也不能做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有人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理由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婚姻关系的特征,也违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关系,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是不能由他人来包办的。《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显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法表达其自愿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的。如果离婚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的话,结婚岂不也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提起了?这不是包办又是什么?显然这种观点是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悖的。结婚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离婚也同样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为原告由其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不仅与民法基本原理想违背,而且也与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   那么为什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作为被告应诉呢?在这个问题上,在上述案例的评析中杨洪逵讲得很清楚,那就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为被告应诉时,他是无须作出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而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来判断双方的婚姻关系状况,从而做出判决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既然如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问题如何解决呢?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必须由配偶提出才能得以解决呢?一种观点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问题应待有行为能力的对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方可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问题,如果其配偶不提出离婚,别人无权干涉。笔者不同意这种意见,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只能由其配偶提出,那么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到其配偶的虐待怎么办,或者其配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利益又怎么办?   有人认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起诉请求判决撤销配偶的监护权,由他人来监护就可避免无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虐,而没有了监护权,其配偶了就没有可支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的权利了。笔者不

文档评论(0)

docinppt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