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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南京林业大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加快青年后备领军人才培养步伐,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早日脱颖而出,为建设高水平特色大学提供人才支撑,学校决定设立“南京林业大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称“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目的是培育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青年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和江苏省特聘教授的后备人选。
第三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培养和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是学校设立的专项资金,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次资助3-5名,每项资助25万元。
第五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由科技处负责管理。科技处在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南京林业大学全职科技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三)具有博士学位;
(四)具有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作为负责人承担完成或正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江苏特聘教授项目资助的不得申请。已申请获得《南京林业大学青年科技创新基金》、《校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资助并已结题的申请人可以申请。
第七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4年,当年批准的项目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科技处。
第九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评审办法
(一)科技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后送3位同行专家评议(其中2位为校外专家),评议专家对项目逐个作出书面综合评议意见;
(二)科技处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析、归纳后连同申请书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在项目评审会上,安排申请者到会答辩;
(三)评审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择优资助。
第十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评审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一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由科技处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20天内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3份),报科技处核准。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拨付:立项后第一年度按资助额的50%拨付,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40%,项目验收完成考核指标后拨付10%。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专款专用。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经费仅用于设备费(购置、试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参加学术会议的旅差费、会务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提交科技处。
第十六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如调离南京林业大学,应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第十七条 科技处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以会议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
第十八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科技处。
第十九条 科技处应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杰出青年基金的考核需完成下列指标之一:
(一)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青年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或江苏特聘教授项目资助。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7篇SCI论文(2篇EI期刊论文等同于1篇SCI论文、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授权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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