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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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doc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采购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采购招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分为学校分类集中采购和校内单位分散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学校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劳务、专业服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 第二章 采购招投标原则 第四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采购招投标项目应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办事,诚实守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扰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统一、规范、高效原则。校内采购招投标必须统一机制,严格程序,严格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集体决策,分级负责原则。学校采购的信息发布、采购的方式、投标中标单位等的确定,均应按规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会审决定。按职能范围,各司其职,坚持权责一致,强化工作小组的责任与权力。 第七条 优质节支、清正廉洁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原则下,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严格管理,廉洁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 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 设立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下设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医用药品器材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贯彻国家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监督采购活动,审查批准采购招投标结果;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各工作小组机构组成和职责详见附件。 第九条 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 是采购招投标的监督机构,在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 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 是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协调机构,在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负责组织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及配套物资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仪器 设备 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负责组织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负责学校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负责组织各类教材、图书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 医用药品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负责组织校医院医用药品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 学校采购招标方式和限额 第十六条 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特殊情况下,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批决定。 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可以采用学校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采购方式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本办法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采购方式由责任单位报请相应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本办法审定。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分为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和学校自己组织的公开招标。 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公开招标是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经费12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采购活动(学校有招标自主权和能力的除外)。其招投标按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委托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学校自己组织公开招标是指政府政策法规允许、学校有招标能力,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二)邀请招标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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