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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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是指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对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判定其信用行为,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活动的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测量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等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的土地整治项目评审、测绘成果质量检测等工作中不诚信行为进行评价和实时发布。 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价的参建单位不诚信行为进行审定和实时发布;负责对参与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和年度发布。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不诚信行为进行评价和上报;负责对参与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和上报。 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和评定过程中具体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参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成果质量、从业行为、合同履约、服务态度、信用管理等方面。具体评价内容和细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土地整理机构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评价年度,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于8月底前公布。 第十条 自治区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建单位信用进行评定,确认有不诚信行为的,统一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评价年度内对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情况,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最终确定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整理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手册》,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开展土地整治业务的参建单位参建行为(包括收集自治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情况),并对其参建行为进行评分,评分情况于每年7月底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材料进行整理、统计和复核,于每年8月上旬确定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并将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8月底前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将评定结果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基础分为100分。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范围如下: A级:X≥90分,优秀; B级:80分≤X<90分,良好; C级:60分≤X<80分,合格; D级:X<60分,不合格。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较高的,各相关单位在参建单位选取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单位,撤销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登记资格,三年内不予信用登记。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未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但已参与我区土地整治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按本办法实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新申请信用档案登记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一个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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