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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doc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子项名称 事项编号 A05G 子项编号 办件类型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 ■否 转报单位 是否前置审批 □是 ■否 前置审批单位 是否联合审批 □是 ■否 联合单位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是 ■否 特别程序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公众聚集场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是否收费 □是 ■否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程序 (一)受理时限:即时
1.审查场所性质和规模
2.审查申请材料
3.受理意见
经初步审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同意受理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① 公众聚集场所的性质、规模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范围;
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事项、办理时限、联系人、咨询电话和收到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受理的项目应当当场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审批。
(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① 公众聚集场所的性质、规模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范围,或者该场所依法不需要申请;
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交办时限:1个工作日
受理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确定主责承办人员。
(三)现场检查 时限:2个工作日
受理申请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1.检查的程序要求
(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检查的主要内容
(1)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于第(4)项、第(5)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四)拟定检查意见 时限:半个工作日
现场检查后,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审查和检查的情况,拟定同意或不同意其投入使用或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五)技术复核 时限:半个工作日
1.支队技术复核人员应当由具有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监督人员担任,或者由防火监督处领导、科室负责人担任。大队技术复核应由从事消防执法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实施。
2.技术复核可采取图纸资料复核、工程实地检查复核等方式。
3.技术复核人对拟办意见进行复核后,形成书面意见。技术复核意见应作为内部执法监督的依据。
(六)审批 时限:1个工作日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拟定检查意见后,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主官签发。
(七)制作法律文书 时限:半个工作日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制作《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意见书制作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应当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同意”等含糊不清的用语。
2.作出“同意”意见的,应当在文书中直接表述“经检查,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
3.作出“不同意”意见的,应当在文书中列举存在的问题,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送达 时限:半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0745-2209523 窗口地点 怀化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政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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