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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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教研〔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科学研究能力提升项目、科研基地建设与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四个方面。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科学论证,合理配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全流程管理,追踪问效。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14· 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要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第二章 项目预算申报 第五条 市教委根据意见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对高校申报的项目组织立项评审,遴选审定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时间通知高校。高校按照年度预算要求,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预算申报。 第六条 高校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要求; (二)属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 (三)有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绩效目标符合明确相关性、明确可量化、合理可行性、结果导向性、目标时效性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组成。 第八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高校申报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规定,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申报的所有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其中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需附专家(需有外单位专家)或中介机构的项目论证意见; (三)跨年度支出项目要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其中项目计划和·15· 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重新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四)项目申报要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报; (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和相关采购政策规定填报。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中含有资产购置的项目,要根据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市教委有关规定申报。对有标准限定的,要严格按照资产配备标准进行申报。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中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的出国(境)费应纳入校级统筹,科学合理地安排。 第三章 项目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 仪器设备购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设备和软件,以及对现有专用设备和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类设备。 2. 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专用仪器设备(不含租赁车辆)而发生的费用。 3.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原则上不得购置办公耗材。 4.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发生的费用。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16· 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京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含有独立刊号的音像制品)、资料费、印刷费、论文发表费、文献检索费、正在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出版费标准: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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