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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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 经费预算评审原则(2011版) 一、直接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含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税、海关仓储费、运输费、安装费、专用配套软件和专用配套零配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仪器、设备、材料等费用原则上要求项目单位出具三家以上厂商的报价单,如遇特殊情况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行业不能提供三家报价单的,由市科委专家确认并签属意见。试制仪器设备需提供研发方案,研发人员数量及工时及费用测算依据。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测试化验加工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0%。 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评审时除提供意向书、协议或合同书,另附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概算。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评审时如承担单位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需提供上年的缴费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按比例分摊在此科目中。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参照京财行【2007】93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230元的食宿补助。 市内调研不住宿,参照“京财行【2002】378号文件《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补贴餐费20元/天。区县调研需住宿,按每人每天180元标准确认,包含食宿等费用。 北京地区调研交通费仅考虑本课题赴调研地的往返油耗及过桥费,如本单位无办公用车可按调研人数和调研地点选择最经济的方案租用车辆,且租用价格需提供三家租赁公司的报价。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会议费。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经市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或国外的出国邀请函)、单位的出国申请等。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注:邀请函或出国申请,需请市科委主管处审核出国人数及考察目的、内容及专业是否与该项目匹配,并签署意见、盖章。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资料印刷费和论文版面费,资料印刷费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知识产权事务费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已获得专利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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