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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二部分行政主体.ppt
第二部分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 (一)概念 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够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的关系 (三)中国与国外行政主体的区别 二、种类 职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 (一)职权行政主体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 ,有的地方设两级、四级。 地区行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二)授权行政主体 1、范围 (1)社会团体 《律师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对律师依章程给予奖励、处分、等等。 (2)事业与企业组织 《教育法》 《烟草专卖法》授权全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行使下达卷烟产量指标的行政职能 (3)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检定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测试任务。 (4)行政机关内部机构 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案例 付小玉等16人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籍昌邑市某村,因所在村地处市区,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该村土地不断被征用,所征用的土地补偿和生活补助费该村按照分地人口数平均分配给了有土地的村民,付小玉等16人因出嫁,虽然户口仍在本村,村委却没有给她们分配土地,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给她们,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2002年8月,她们16人分别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村委站发土地补偿费9000元及2001、2002两年的生活补助费800元,共计9800元,并与村委对簿公堂,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被告村委在开庭时答辩,未给原告付小玉等16人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是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的,也经过了原告家长的同意,并且村委会是按照该村村规民约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因此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而且对被征用耕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享有管理权,对不需要安置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因减少土地的生活补助费预以发放。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农业户口,理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分配受益村。被告不发放原告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原告要求村委补发土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杨丽英是呼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后八里庄村土生土长的农民,一直享有土地承包权,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杨丽英和其他村民一样承包了二亩土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杨丽英继续耕种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土地。 1999年9月,杨丽英出嫁将户口迁入回民区攸攸板镇孔家营村。同年12月,呼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后八里庄村村委会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杨丽英的土地强行收回后分给了村民马香兰耕种。 承包的土地被收回,造成生活困难,于是,杨丽英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呼市玉泉区小黑河镇镇政府责成信访办到后八里庄村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所在村要求优先考虑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女原籍的承包地应予以保留”的规定,小黑河镇镇政府信访办作出《关于后八里庄村出嫁女杨丽英要求恢复二轮土地承包权一案的处理意见》。镇政府领导批示由村委会按政策予以办理,由镇信访办督查落实。但村委会不予解决,信访办多次调解无果。 原告聂翠莲等28名妇女出生于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并以家庭成员的身份获得了一轮土地承包权,结婚后户籍仍在该村并与丈夫一起居住在该村,这种形式被当地称为“倒插门”婚姻。当一轮土地承包结束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村委会以其为出嫁女为由,为给其承包二轮土地,也取消了其村民集资住宅楼和临节商业楼的分配权。后经出嫁女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村委会与出嫁女签订了协议,出嫁女获得了1.7亩土地的二轮承包权,但不给分配住宅楼和临街商业楼。为此,28名出嫁女将村委会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给付每位原告与同村出生男性村民同等面积、同类地段的集资住宅楼和商用楼各一套或相应的折价款。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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