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专题:证明对象.pptVIP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6专题:证明对象.ppt

一、概念 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为正确处理案件所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又称为要件事实、待证事实、要证事实。 二、范围 程序法事实和实体法事实,不包括证据事实。“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意味着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只是说证据在被查证属实之前不具备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 三、特征 证明对象的普遍性:实体法从一般意义上规定了同类诉讼案件的要件事实 证明对象的特殊性:证明对象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的起诉与答辩决定 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明对象是未知的或不确定的事实,证据是已知的、确定的事实。 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由执法机关直接认定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科学定律; (3)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4)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 (5)当事人承认和推定的事实; (6)执法人员在业务上熟悉的事实(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等)和诉讼上已知的事实(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确认的事实)。 四、种类 (一)按证明对象所处的程序分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民事诉讼证明对象、行政诉讼证明对象、行政程序证明对象、仲裁证明对象、公证证明对象 (二)按法律依据分 实体法证明对象:实体要件事实。刑事诉讼中为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中为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有关的事实,行政诉讼中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程序法证明对象:程序法规定的事实,主要是有关诉讼程序合法进行的事实,如回避的事实、管辖的事实等 五、意义 证明对象由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是证明的首要构成环节。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证明主体及其证明责任、应当采取的证明方法和适用的证明程序 有助于明确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证明活动目标,提高执法效率 有助于认识证据法与实体法、程序法的关系,推动证据法学的发展 六、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一)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实体要件事实--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程序要件事实--第19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3条:“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五)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334条:“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何人、何种动机与目的、何时、何地、何种手段、何行为、何种结果 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

文档评论(0)

cai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