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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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ppt

* *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本章重点: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1、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概念的进一步说明: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类社会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职能”包括两个范围,一个范围可简称为“行政管理与服务”;另一个范围可简称为“监督行政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首先,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予以调整后所形成的结果。 其次,行政关系在未被行政法调整之前,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因而往往是任意、无序的,或者由道德等其他力量来约束使之有序,而一旦被行政法调整形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之后,便是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要受国家强制力量保障。 再次,行政关系在范围上通常会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可以都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而以其他各种当事人为另一方,双方形成由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下列几项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或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的对象的基本类型为标准,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3、以行政主体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4、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指挥关系、同级之间的配合关系、行政主体与所属的公务人员之间的管理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关系和服务关系,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等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以及监督行政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也各有区别: 1、行政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1)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1)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义务。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包括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两类。 实体上的权力主要有:制定行政相对人行为规则的权力,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强制执行权等等。程序上的权力有对行政相对人的调查取证权、强制执行权等等。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上述权力所具有的主要义务有:不得妨碍、阻扰各种行政权力合法正常行使的义务、配合协助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义务、服从行政主体权力行使结果的义务等等。 (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力主要有: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合法权益受保障的权利、受益的权利、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要求并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等等。 行政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主要有:对行政活动的了解权,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处理决定的申辩权,对行政主体提出申诉、复议、诉讼的权利等等。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上述权利所具有的主要义务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各种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义务、保护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补偿和赔偿义务以及在行政程序上对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的义务、听取申辩意见的义务等等。 3、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 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可分为权力性的监督和权利性的监督。 (1)权力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 权力性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自身。P36 (2)权利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监督权利义务 权利性监督主体对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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