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涉及理赔规定理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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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法涉及理赔规定的理解 * 目录 新版保险法修订背景 新版保险法章节结构 新版保险法修订的理赔规定 * 新版保险法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1995年颁布,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变化,对《保险法》进行一次较为全面修订的呼声越来越高。2008年被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的计划。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中国保险法修订历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新版保险法章节、条文安排 旧保险法(02版)共八章,新保险法仍为八章。章节上作以下调整:旧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二章中旧保险法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旧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旧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旧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 新版保险法修订的主要方面 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市场准入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资金运用渠道 偿付能力监管 监管措施 * 涉及理赔方面的规定 不可抗辩规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 免责条款的效力 理赔服务 自杀条款 受益权的相关规定 * 不可抗辩规则(新增) 新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 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 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 弃权与禁止反言(新增) 新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 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目的是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保险的抗辩权利。 * 免责条款的效力(修订) 旧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 1.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进行提示; 2.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 借鉴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别增设了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的规定,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 新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理赔资料说明(修订) 旧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解读 强调理赔时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目的是为了避免保险人以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理赔。 思考 在实务操作中,如何达到“一次性”说明要求? 新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 理赔时效(修订) 旧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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