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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区教育局
(二○一五年四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创建教育名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成立区2015年义务教育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段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在区教育局设立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各小学、初中学校也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示、告知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要对招生政策、规定及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政务公开,将初中、小学划片入学范围向社会公开,并将公开内容在各相关学校张贴公布,各校也需将相关招生信息通过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有序。
1.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划片招生以当年张店区教育局制定的划片方案为准,除张店区教育局制定的划片方案外,其他任何渠道的划片招生信息均不能作为张店区义务教育段划片入学的依据。
2. 根据《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要求,所有适龄儿童都要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于未经区教育局、镇政府批准,应入学而未入学、入学后又辍学的学生,其家长或监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对拒不执行者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改动户口、制造假户口、假房产证、出具假证明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出,取消分配资格,待招生结束后,按调剂生处理。
3.各招生学校不准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严禁学校预报名时对学生进行学科性质的测试和面试;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各学校招生一律安排在暑假进行,不得提前组织招生。
4.初中实行指令性计划招生,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招收片区以外的择校生。对未经批准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且小学升初中时按调剂生对待、初中生在高中录取时不作为部分高中规模内招生指标分配的基数,学生本人也不享受指标分配生的录取资格,由此引发的问题由招生学校自行负责。
5.具有招生资格且被批准招生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学校刊发招生广告或学校简介等有关招生的宣传材料必须经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及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
6.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问责,依法给予处分。
7.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8.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收学校不得拒收被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确认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9.认真贯彻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规范招生行为,妥善处理好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出现的矛盾。
招生期间,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来访者要依据相关政策进行细致的解释和说明,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做出答复。区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2869934、2150650、2869980)。
三、工作原则及工作程序
根据全区统一规划,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按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相对就近、统筹兼顾、免试划片入学的原则,根据我区生源数量、学校分布、办学规模等因素均衡确定各学校的学区范围,保证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按照审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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