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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三)《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十四条“属本规定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方可向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国家及省发改委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所需材料
(一)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申请书;
(二)工程相关内容的材料(工程占地范围、工期、
1:10000工程范围图纸)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
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13日;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流程图。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
的考古调查勘探管理制度流程图
4
补充材料,重新申报
受理申报材料
发现文物的,由省基建考古办公室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不计在审批时间内),工程结束后,制作《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3日内),
调查中未发现文物的,省基建考古办公室制作《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
不符合条件退回
结果公示
向建设单位出具《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
主管厅长签批
省基建考古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不计在审批时间内)
处务会集体研究
提出审核意见
向建设单位出具《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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