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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第一部分: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年满28周岁及以上单身居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已取得江东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人均年收入(或申请日前12个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至2人(一)无房户,计60分(二)6平方米以下,计28分(三)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四)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五)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六)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七)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八)16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2分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二)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三)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四)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第二部分:资料提供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产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或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产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所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拆迁)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原产权证复印件和买卖契约。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工作单位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外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等(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只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四)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五)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六)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以上(含区级)劳动模范、无赡养的老人、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七)《宁波市江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八)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提供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列第(二)款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
(一)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二)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申请日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五)《申请审批表》。
(六)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审批表》、《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2、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承诺书。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4、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提供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款所列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二)由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
(三)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申请时在聘的劳动合同。
(四)《评价标准》所列的相关证明、证书。
(五)在江东区投资或经商者应提供本区工商营业执照和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纳税完税凭证。
(六)女性持当年度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签署本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违法生育记录、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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