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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职业高级中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富阳市职业高级中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增强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中共富阳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富委[2009]53号)、《富阳市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规则(试行)(富教党委[201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行政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的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应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
(三)民主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校长室、行政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在集体决定过程中,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四)集体决策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经过校长室、行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五)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谁决策、谁负责”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全校教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制定学校人事、机构编制、调配方案,职称评聘、晋升工作方案等;
(五)涉及全校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违纪违规涉案人员的调查与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学校小型基建项目、物品采购等有关事项;
(七)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保送生、特长生、政策性照顾分数、奖学金、教育劵、免费入学等有关事项;
(八)学校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其他涉及全校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应当列入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由下列人员或机构向校长室、党总支提出:
(一)校党政班子领导;
(二)处室、各专业部、培训机构;
(三)工青妇团等群众团体;
(四)学校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向校长室、党总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校长室、党总支应当对相关人员与机构所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八条 决策建议列入本校重大事项决策的拟定议程,须由相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
第九条 对列入重大的决策事项,由校长室、党总支党政班子会议确定承办部门,并由其具体拟定决策方案。承办部门可以是相关处室、专业部,也可以是相关领导(招标)小组。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根据师生、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在拟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过程中,对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时,有关部门与职能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其他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分管领导不能协调的,报请校长室、行政认定。
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师生提出论证意见,或者交由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提出评估报告;对涉及学校重大发展、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全校公示,或者采取教代会、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对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在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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