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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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学司函〔2007〕55号 各省级高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现将编制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生的学科、专业 1.招生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或备案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2.招生专业目录中使用的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执行《关于启用〈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名称代码册〉的通知》(教学司[2006]20号)要求。对不同学科门类下相同的学科、专业,招生单位的同一院(系、所)只能使用与该学科、专业名称相对应的一个专业代码。 3.有权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招生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代码的规则是:二级学科代码的前四位与该二级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相同,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排序,并在专业名称前标注“★”号。 二、关于初试科目的设置 1.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三单元使用全国统考试题的学科、专业》(附件1)要求,使用第三单元统考试题(农学门类除外)。 2.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中的体育学、考古学与博物馆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中药学等学科专业,其第三单元考试科目,可选用统考试题,也可由招生单位按照统一要求自行命题,提倡招生单位之间联合命题。 3.招生单位2008年农学门类的初试科目和内容,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农学门类初试科目和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教学厅[2007]5号)要求确定。 4.招生单位应精简、优化自命题考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群或一级学科设置,特殊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级招办备案后方可按二级学科设置,各省级招办应从严掌握。 三、关于各考试单元试题代码的编制 第一单元:101-政治理论(含法律硕士),111-单独考试政治理论,199-MBA联考综合能力。 第二单元:201-英语(含法律硕士),202-俄语(含法律硕士),203-日语(含法律硕士),299-MBA联考英语,单位自命题试题代码使用2××(第二位不能为“0”和“9”)。 第三单元:301-数学一,302-数学二,303-数学三,304-数学四,306-西医综合,307-中医综合,311-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312-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313-历史学专业基础,314-数学(农),315-化学(农),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单位自命题试题代码使用6××或7××。 第四单元:414-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415-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单位自命题试题代码使用8××或9××。考试时间为三小时以上的考试科目代码使用5××,考试安排在第三天上午进行,凡考试时间超过六小时的考试科目全部放到复试中进行。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由各省级招办组织招生单位编制。各省级招办要加强对招生单位编制目录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即时提醒招生单位进行修正。专业目录编制软件可从“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或)下载。 五、招生单位应于8月20日前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以其他方式公布的专业目录应与其内容一致。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招生单位在公布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宣传时必须按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规定进行,涉及录取和调剂方面的政策应明确以教育部当年有关文件为准。 2.录取阶段,招生单位只能按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所在门类分数线执行录取政策。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招生单位不得拒绝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招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对考生提出具体业务要求。 4.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招生单位在计算总成绩时不得将初试成绩归零。 5.未经我部批准,招生单位一律不准自行设置异地校外教学点和考点。 6.经教育部批准更名的招生单位,一律使用新名称,更名事宜应及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招生单位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附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三单元使用全国统考试题的学科、专业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三单元使用全国统考试题的学科、专业 学科门类 学科、专业 统考试题名称 工学 力学 机械工程 光学工程 仪器科学与技术 冶金工程 数学一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热物理 电气工程 电子科学与技术 信息与通信工程 控制科学与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土木工程 水利工程 测绘科学与技术 交通运输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兵器科学与技术 核科学与技术 生物医学与工程 管理科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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